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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针对恶势力犯罪案件制发检察建议获积极回复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针对恶势力犯罪案件制发检察建议获积极回复
2018-11-28    来源:同心检察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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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针对恶势力犯罪案件制发检察建议获积极回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大环境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背景下,为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办理刑事案件,经得起审判和法律的检验,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同心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侦查机关将案件定性为“涉恶”但相关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制发了检察建议书,20181114日收到同心县公安局书面回复,表示完全接受检察建议。

 在梳理同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恶案件存在证据共性问题的基础上,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中关于“恶势力”的规定,针对将案件定性为“涉恶”而相应证据不充分的问题,2018119日制发检察建议书,从“恶人”、“恶行”、“恶劣影响”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建议全面收集并移送三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犯罪的证据,固定如何纠集、地位、分工、作用、共同行为动机的证据,收集并移送违纪违法犯罪等前科劣迹的证据,让证据来证实其属“恶人”;二是建议全面收集并移送犯罪嫌疑人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的证据,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除将涉及犯罪事实证据移送外,应当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违法事实证据一并移送,让证据来证实其“恶行”;三是建议全面收集并移送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物质损失的客观性证据和陈述;暴力、软暴力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言词证据和客观性证据;给当地造成的公众心理影响、社会感知评价的证人证言;给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的客观性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让证据来证实其“恶劣影响”。

同心县公安局经研究后书面回复称:我局完全接受贵院建议,并积极釆纳,将严格执行中央文件精神和司法解释规定,积极、全面收集能够定性为“恶势力”案件的各种证据;将加强与检法的对接联动,统一思想认识、证据标准、执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打击质效


【作者】:
【来源】:同心检察